修訂逃犯條例| 《逃犯條例》直上大會有法理依據

2019-05-24 19:17:40

香港立法會內務委員會(下稱內會)今日(24日)討論《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(修訂)條例草案》的審議工作的未來路向。一眾反對派議員瘋狂「拉布」,不斷提出規程問題,質疑內會是否有權力撤銷成立法案委員會的決定。

立法會議員、內會主席李慧琼在回應時表示,根據《議事規則》75(4)條,內會有權將一條法例交付法案委員會研究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;按照75(5)條,可以決定交付時間和次序;75(6)條規定可以決定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的日期;75(7)條決定示明議員加入的時間和方式等。而根據《內務守則》規定內會有職權確定以何種方式研究法案,或者是否延長研究工作。而根據《內務守則》21條(r),內會有權解散法案委員會。

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曹志遠認為,《內務守則》第20條(g)很清楚的寫明,內會決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員會。而21條(r)就明確賦予內會解散法案委員會的權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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